浙江。女子李某的男粉丝陈某垂涎其美色,和李某商定花1800元和她睡一觉,可李某却因陈某一晚上和自己发生了多次关系而觉得吃亏了,就要求陈某加钱,遭拒后李某报了警,声称自己被陈某强奸了。
李某身材高挑,长相出众,用沉鱼落雁,闭月羞花来形容也不为过。从小到大,她听到的都是赞美声,在家里,父母把她宠成了小公主,在学校,她是男生关注的焦点。
李某很享受这种众星捧月高高在上的感觉,父母的溺爱,更是让她养成了很多坏习惯,她懒惰成性,却又好逸恶劳,什么都要买大牌,整天花钱如流水,没钱了,就向父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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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来,李某终于找了份工作,可没过多久,她就觉得上班实在是太辛苦了,而且也赚不了几个钱,如果一直干下去,那简直就是浪费青春。
一段时间后,李某辞了职,很快,她就坐吃山空了,父母见她不学好,也意识到了溺爱会毁了女儿一辈子,于是便经常苦口婆心地劝说女儿,当然,他们也开始收紧自己的钱袋子,试图用这个方法迫使女儿走上正轨。
李某要不到父母的钱,就找到朋友哭诉,朋友望着她漂亮的脸蛋和火辣的身材,突然灵机一动:网红来钱快,李某长这么漂亮肯定能行的。
听了朋友的建议后,李某一下子来了兴致,她知道,有很多人就靠这个发了财,自己形象这么好,为什么不去尝试一下呢?
从此,李某每天都会发一些美照,还拍视频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,偶尔也会搞搞直播,整天忙得是不亦乐乎。
凭借自己的天生丽质,李某很快就拥有了一大批粉丝,但由于她没有什么特长,赚钱也不是很多,还是无法满足她的高消费。
无奈,李某开始借款度日,可借钱总归是要还的,李某的日子过得非常艰难。
在众多男粉丝中,陈某对李某更是情有独钟,他经常会和李某私聊,时间一长,相互之间就有了一些了解。
陈某是个花花公子,他垂涎李某的美色,当他了解到李某的现状后,觉得机会来了。
陈某告知李某,自己愿意出1800元和她睡一觉,如果李某能让自己满意,两人可以一直这样继续下去。
刚开始的时候,李某对陈某的说法非常的反感,自己可是骄傲的小公主,怎能为了这点钱就去出卖自己的肉体?
可渐渐地,李某已债台高筑,走投无路的她只好私聊陈某,问他之前说的话还算不算数?
陈某一听,立刻喜上眉梢,两人商定就按照之前陈某说的办。
两人见面后,陈某见李某果然姿色不凡,一时兴起,就先带她去喝了点小酒,然后,两人便来到了事先开好的房间,并很快进入了各自的角色。
李某因不胜酒力,感觉到有点疲惫,而对于陈某来说。酒就是兴奋剂,酒后的他好像有使不完的劲,他折腾了一晚上,做了好几次,把李某搞得是筋疲力竭。
李某感觉自己吃了大亏,等第二天早上陈某醒后就提出要加钱,陈某很惊讶,不是说好陪一晚1800元吗?怎么可以不讲信用坐地起价呢?
可李某却说一晚上陈某都干了好几次,不加价自己不是亏大了?并表示如果陈某不答应,她就报警告他强奸。
陈某以为李某只是吓唬自己,毕竟他们做的事是违法的,可没想到李某还真报了警。
民警来到现场后,两人当着他们的面吵得是不可开交,为了不影响到别人,民警把两人都带走了。
上了警车后,可能李某也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,就改口说两人是情侣关系,两人吵架正在气头上,所以自己才报的警,陈某也在一旁附和。
可民警也不傻,经过询问,他们了解到两人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,怎么可能会是情侣关系?迫于无奈,两人只好说出了真相。
一、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?
强奸罪,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。
和陈某发生关系李某是自愿的,虽然陈某借着酒劲多做了几次,但当时李某并没有反对,只是觉得不加钱自己吃亏了而已。
陈某没有违背李某的意愿,更没有采取暴力的手段,因此,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。
二、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?
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李某和陈某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陈某已支付了1800元,并且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,因此,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卖淫嫖娼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李某要求陈某加钱是否合法?
《民法典》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而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,所以,李某收取的18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更不用说加钱了。
最后,陈某被判处拘留13日,并处罚金200元;而李某因为还报了假警,所以被判处拘留19日,处罚金200元,并没收所得嫖资1800元。
对于这件事,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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